12月16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行業標準《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實施規程》(下稱“規程”),編號為JS/T 301-2024。該標準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程》規定了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實施涉及的前期評估、組織采購、合同簽訂、組織實施、項目調整、效果評估、資產管理和費用結算的管理要求,適用于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項目的過程管理。
內容摘錄如下:
公共機構實施能源費用托管項目前,應開展前期評估工作。評估工作以涉及的空間區域、用能系統及其使用方式為確定項目邊界的關鍵條件,深入診斷并分析建筑的基本信息,能源資源系統配置和運營管理模式。評估工作應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科學方法,對能源消耗實際水平、運營管理情況和使用感知效果等進行全面評價。
前期評估時,應與國家和地方能耗定額或限額指標進行對標分析,不滿足能耗定額標準約束值或基準值的項目優先實施能源費用托管項目。
前期評估應形成能源費用托管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根據前期評估結果,科學確定托管期限,合理選擇節能改造技術,提升新能源應用比例,在滿足公共機構合理需求的同時保障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利潤,以期實現項目最佳節能效益。
能源托管費用基數應綜合考慮能源基準、改造方案的經濟性和托管范圍后確定,可采用前期評估確定的能源基準乘以相應能源資源單價,再結合運行管理及維護維修相關費用計算得出。
能源費用托管項目中實施的用能診斷、第三方評估認證、能耗監測系統建設等費用可以計入能源托管費用基數。
對于多個公共機構同在一個區域集中辦公,或者雖然分散辦公但存在能源資源牽頭管理單位的,鼓勵公共機構自愿聯合采購能源費用托管服務,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聯合采購各方的能源基準分配比例費用支付比例、結算規則及其他聯合采購相關節能管理事宜。
公共機構根據政府采購結果,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能源費用托管項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10年。涉及第三方能源服務公司,或影響能源托管主要節能指標的能源消費項目,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公共機構或節能服務公司可以視實際情況委托物業服務公司作為合同第三方,共同參與項目實施和管理。
合同內容應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可參考GB/T24915相關內容執行,合同格式見附錄C。具體包括雙方責任、托管期限、托管范圍、能源基準及計算方式、節能目標及節能量核定方式、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保密責任、合同變更及解除等內容。